多彩贵州网讯(记者杨娅)11月6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肉制品、食盐、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
不合格食品涉及大肠菌群、氟苯尼考、地塞米松、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灭蝇胺、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铅(以Pb计)、碘(以I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云区张发记小吃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白云区张发记小吃店使用的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白云区黑豆花火锅店使用的干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四、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锦宴火锅店购进的、标称自贡市德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五、绥阳县李光财餐饮店购进的羊肉,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六、绥阳县三合轩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黑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七、上海洪天汇川养老服务中心购进的豇豆,灭蝇胺、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八、六盘水热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九、贵州酒店集团荷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里脊肉(猪肉),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安顺市西秀区京铺烤鸭店购进的、标称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深井晶盐,经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碘(以I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德江县小龙坎老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二、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小尖椒私房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三、贵州铜仁壹城一味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御都分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四、铜仁市碧江区鑫犇羴金沙羊肉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五、榕江县醉苗侗餐饮店购进的、标称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碘(以I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十六、凯里市三肥麻辣烫餐饮店购进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七、凯里市桥北鱼村餐饮店购进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八、都匀市赛维利亚花园餐厅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九、都匀市鸿五谷土鸡馆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都匀市鸿五谷土鸡馆使用的铁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一、都匀市鸿五谷土鸡馆使用的大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二、都匀市鸿五谷土鸡馆使用的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三、都匀市鸿五谷土鸡馆使用的小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四、都匀市青牛水寨生态汤锅餐饮店购进的羊肉,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五、都匀市味美瑧羊刨汤店购进的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六、安龙县馨雅阁清真食府加工的牛干巴,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七、兴义市老黄牛牛肉馆新场店购进的牛肉,氟苯尼考、地塞米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八、兴义市竹乡人家餐馆购进的干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九、贵安新区陈磨野菜火锅店购进的竹笋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延伸阅读:
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餐饮具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消毒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存放过程受到环境的污染,或是灭菌不彻底。
二、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氟苯尼考在牛、羊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μg/kg。氟苯尼考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治疗牲畜疾病,在饲料中违规添加导致。长期摄入氟苯尼考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伤。
三、地塞米松
地塞米松又名氟美松、氟甲强的松龙、德沙美松,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之一,有抗炎、抗休克、抗过敏、抗毒素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地塞米松在牛的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养殖环节用药管理不严或者不科学,超量使用或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将造成地塞米松残留超标。长期食用含低剂量地塞米松的动物性食品,可能会在体内蓄积,干扰人体的激素分泌体系和其他正常代谢。
四、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为μg/kg。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五、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号)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猪肉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不了解相关规定,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七、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是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灭蝇胺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短期内大量接触可引起急性中毒,产生恶心、呕吐、眩晕等健康危害。
八、甲基异柳磷
甲基异柳磷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甲基异柳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并且能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如长期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十、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限量为0.2g/kg。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而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十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亚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美好的颜色,同时还具有防腐作用,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如果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肉制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限量为30mg/kg。腌腊肉制品中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同时弥补加工卫生条件不佳,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限量使用。
十二、铅(以Pb计)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中规定,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限量为0.1mg/kg。造成蔬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灌溉用水、土壤受到铅污染,蔬菜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富集所致。
十三、碘(以I计)
碘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激素必不可少的原料。甲状腺激素是人体重要激素,其生理功能有促进生长发育、参与脑的发育、调节新陈代谢等。食用盐中的碘强化剂是加入食盐中的一种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规定,加碘食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贵州省卫健委公示我省食用盐所选择的加碘水平为30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mg/kg。碘含量不合格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存在缺陷等原因所致。
十四、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产品中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中规定,火腿、腊肉、咸肉、香(腊)肠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限量为0.5g/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或是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过氧化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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