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记者从黔西南州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黔西南州境内分布有布依族、苗族、回族、汉族等三十余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43.55%,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州。各民族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民族医药知识,探索出了独具民族特色的医药体系,特别是许多民族医生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具有许多独特疗效,深受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为各民族繁衍生息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的保护机制,导致许多民族医药专家的知识、经验没有得到有效传承、发展,一些特色诊疗技术、医理方法没有得到有效发掘、保护。基于此,年10月24日,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到州八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并列入年立法计划。
岑家98岁的第四代传人岑德清
据介绍,此次《条例》中所称的民族医药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自治州各民族对生命、健康、疾病和自然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在《条例》中,共有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含五个类型,分别为:医药、医疗理论知识;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单方、验方、秘方、典籍;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技术;药材及其栽培、养殖技术等。该《条例》的制定一是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自治州民族医药事业。二是遵循民族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黔西南州民族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水平和用药安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继黔东南、黔南自治州之后,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州层面第三部专门保护与发展民族医药的法规。在《条例》中明确鼓励拥有民族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单方、偏方、秘方、验方等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及实物捐赠给中医药主管部门、研究保护机构或医疗机构。对在民族医药保护、传承、传播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捐献民族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此外,对于乱采、滥挖、滥猎野生民族药材资源的;擅自开办民族医医疗机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医疗活动的等违法行为,最高将处于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追究其它法律责任。对此,来自兴仁市的苗族医药的传承人罗大夫表示,条例没有出台之前,没有合法身份施展绝技。“现在好了,条例破解了资格认证问题,我们以后可以正大光明地坐堂行医了!”家住兴义市的布依族人岑明珂,是岑家第五代传人,上面第四代传人已98岁,主要拿手的是骨病方面的各种疾病,也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但以前再好的药物没有批号,担心被人质疑。现在有了条例,才能更好的为更多人治疗。“感谢各方对民族医药的保护,有了立法能更好的传承手中的秘方。”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祝庆庆
编辑郑青
编审李中迪廖波